象山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象山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华翔奔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象山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华翔奔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15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甬象民初字第1263号
原告:象山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城西路77号。
法定代表人:郑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恬,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华翔奔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丹东峰东路2号11-09至11-1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华翔奔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象山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象山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以涉案诉请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此系原告对其诉权作出的意思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象山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764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7382元,由原告象山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谢世常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