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宁0104执保647号
宁***工贸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宁***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财保34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冻结被申请人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银川胜利南街支行,账号:×××)共计122111.52元。本院立案后,经我院执行已保全完毕(保全完毕,详见回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通知如下:
申请人宁***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财保34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