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亮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萍乡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2443号
原告:***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袁河东路999号天御蓝湾34幢1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07904067X7。
法定代表人:邓美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伟,袁州区正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尹,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萍乡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城郊管理委员会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0814678831。
法定代表人:李永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运贤,江西金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萍乡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较大,为查明事实需追加第三人,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葛 淋
人民陪审员  郑美亮
人民陪审员  韩文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邱也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