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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欣盛泰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江西新干县金鸿汽车贸易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982民初2024号
原告:江西欣盛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城北(张家山)经济开发区1号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住江西省新干县。
被告:江西新干县金鸿汽车贸易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干县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欣盛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新干县金鸿汽车贸易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欣盛泰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欣盛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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