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宏泰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巫溪县宏泰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渝0238民初2736号
 
原告:巫溪县宏泰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西区水城33号金地汇A区5-2、49号金地汇B区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774873489K。
法定代表人:何得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艳成,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远斌,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南山东路10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561627225H。
法定代表人:李兴永,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锌,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靖,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巫溪县宏泰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泰电力公司)与被告重庆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开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巫溪县宏泰电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成、向远斌,被告旗开房地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锌、张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泰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86万元(含质量保证金66万元),并支付资金利息暂计16万(利息的计算方式为:自2018年10月29日起以12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市场报价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9年11月4日起,以66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市场报价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判决原告在实现债权时,对巫溪县赵家坝学府商城用电工程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其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0日,原、被告签订《电力设备及设施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原告承包建设巫溪县赵家坝学府商城用电工程;承包方式为原告负责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本工程设计,并承担相应费用。负责承包范围内施工内容。负责承包范围内所需设备、材料(国际铜芯线等);本合同价款为3660000元。本合同价款分四次支付,第三次被告于本工程经总体竣工验收合格具备投运条件投运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被告200万元,第四次被告于本工程竣工投运之日起计算满一周年后15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原告66万元(质量保证金)。同时,《电力设备及设施建设工程合同》还对工期、工程质量和验收、双方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电力设备及设施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进行施工建设,所建工程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多年。原告支付部分款项后下剩工程款186万元(含质量保证金66万元)至今尚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工程款,被告均拖延支付。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电力设备及设施建设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进行施工建设后被告应按约支付工程款,被告拖延支付下剩工程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因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此事,故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旗开房地产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电力设备及设施建设工程合同属实,被告将学府商城用电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建。原告诉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不属实,原告未按施工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全部的施工内容构成违约,其主张工程款及利息不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是根据工程合同第一条第三款第二项第9目约定,原告承建的施工内容包括安装、桥架设施,但原告仅安装了桥架槽,未安装桥架盒,导致电线脱落在外,影响了电线的寿命,按被告估算原告未安装的工程价款约为10余万元,因此,原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全部的施工内容,并经被告方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达到工程款的支付条件。根据合同第三条关于工程价款支付方式的约定,其中对于第三次工程价款有明确约定,是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投运后支付,所以原告主张的后续工程款未达到支付条件。案涉工程因原告未完全完成施工内容,导致工程未竣工验收合格,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第三款规定,保修期自工程竣工合格之日起计算,因案涉工程未竣工验收,其保修期也未开始计算,所以质保金也不具备支付条件。综上,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未达到支付条件且工程未竣工验收合格,也不应当计算工程款利息。原告主张就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无法律依据,案涉工程实际上是配电设备安装工程,该工程与房体建筑主体工程融为一体,无法分割。所以案涉工程不应折价拍卖、变卖,因本案所涉及的合同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所以原告主张优先受偿权不符合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不应当得到支持。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20日,原告宏泰电力公司(乙方)与被告旗开房地产公司(甲方)签订《电力设备及设施建设工程合同》,被告旗开房地产公司将巫溪县学府商城用电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建。工程内容为:1、设计内容:(1)由乙方负责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本工程设计,编制施工图及说明书,并承担相应费用。(2)负责协调通过供电部门评审、设计技术交底、设计变更(如有必要)。(3)编制本工程竣工资料。2.施工内容(详见设计图纸):(1)外接10kV电源线路电缆敷设及试验。(2)小区内10kV开闭所电气设备安装及调试。(3)开闭所至高压柜及变压器电缆敷设及试验。(4)高压柜及变压器安装及调试。(5)变压器至低压配电柜电缆(或母线桥)敷设及试验。(6)低压配电柜安装及调试。(7)低压电缆敷设及试验。(8)应急发电机、配电屏、电缆及双电源切换装置安装。(9)设备基础、电缆沟及桥架等土建设施建设。承包方式:(一)由乙方负责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本工程设计,并承担相应费用。(二)乙方负责承包范围内施工内容。(三)乙方负责承包范围内所需设备、材料(国标铜芯线等)。乙方应按照设计施工图和国家、行业有关规定进行设备、材料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所提供的设备材料质量负责。工程造价及支付方式:(一)合同价款:本合同价款为叁佰陆拾陆万元整(¥3660000)(二)支付方式:本合同价款分四次支付。第一次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乙方伍拾万元整(¥500000);第二次甲方于乙方设备材料到位开工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乙方伍拾万元整(¥500000);第三次甲方于本工程经总体竣工验收合格具备投运条件投运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乙方贰佰万整(¥2000000);第四次甲方于本工程自竣工投运之日起计算满壹周年后15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乙方陆拾陆万元整(¥660000)(质量保证金)。工期约定为:(一)本工程在甲方配合下,乙方承诺于2017年8月31日前就“学府商城”B幢房屋的本合同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2017年12月31日前就“学府商城”A幢房屋的本合同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工程质量和验收:(一)工程安装质量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电力系统行业规范、技术规程所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二)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图册、交底纪要、设计更改通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为依据。(三)工程完工后,甲方自行向供电部门申请验收及安装居民住户电表商用电表,乙方配合提供竣工资料。(四)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验收申请三个工作日内应组织工程验收,乙方对工程存在的缺陷应无条件整改,整改完毕后,再通知甲方进行验收。如甲方不按期组织验收,则视为本工程合格。(五)本工程质保期一年,至本次施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该工程于2017年6月5日开工,2017年12月5日,原告向被告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书,并交付该工程,报告已投入使用。截止2021年7月31日,被告已支付工程款1700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86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签订《电力设备及设施建设工程合同》,被告将学府商城用电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建,原告具有建设施工方面资质,双方之间建设工程合同成立并生效。原告按照约定完成工程内容,并于2018年10月29日交付给被告投入使用,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约定工程自竣工投运之日起计算满壹周年后15日内返还质保金,被告辩称工程有质量问题,但未举示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优先受偿权,但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因现已超过六个月,故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因未按期给付工程尾款和退还保证金,应当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巫溪县宏泰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86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2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市场报价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66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市场报价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巫溪县宏泰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40元,由被告重庆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廷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向双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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