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禹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国禹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81民初2819号
原告:**,男,199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被告:***,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被告:福建国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国林路151号3幢6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06657578XK。
法定代表人:郭俊伟,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福建国禹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与***、福建国禹建设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7元,减半收取计683.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吴文龙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杜燕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