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330民初4464号
原告:***,男,1970年0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
委托代理人:***,贵州多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习水县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东皇镇街道大陆村(书香住宅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MA6DJCCW4L。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山河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浠水县昆仑北路华居家园小区118号一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215031998N。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生于1977年5月4日,住四川省合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山河秀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省习水县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0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贵州山河秀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省习水县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诉被告***、贵州山河秀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省习水县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自愿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贵州山河秀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省习水县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693.00元,由原告***承担25.00元,原告向本院预交的3668.00元由原告持本案缴费票据向本院申请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