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山河秀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省习水县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330民初4464号 原告:***,男,1970年0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 委托代理人:***,贵州多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习水县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东皇镇街道大陆村(书香住宅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MA6DJCCW4L。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山河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浠水县昆仑北路华居家园小区118号一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215031998N。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生于1977年5月4日,住四川省合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山河秀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省习水县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0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贵州山河秀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省习水县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诉被告***、贵州山河秀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省习水县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自愿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贵州山河秀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省习水县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693.00元,由原告***承担25.00元,原告向本院预交的3668.00元由原告持本案缴费票据向本院申请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