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304民初8523号
原告:***,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原告系堂兄弟关系),男,1965年5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贵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某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贵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027.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向炫静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