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330民初203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29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委托代理人:***,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6年12月15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被告:习水县教育体育局(习水县科学技术局)。
住所地:习水县九龙街道办事处府东路1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300095364859。
负责人:***,系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贵州鸿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贵州鸿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山河秀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东皇镇西城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215031998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习水县教育体育局(习水县科学技术局)、贵州山河秀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