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山河秀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山河秀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330执74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山河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昆仑北路华居家园小区一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215031998N。
法定代表人:段明贵。
被执行人******人民政府,住所地******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300095366023。
法定代表人:穆俊飞,镇长。
贵州山河秀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黔0330民初4091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人民政府应向贵州山河秀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12469元及其利息,案件受理费7145元。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40000元,余款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意见履行即******人民政府从于2022年开始每年春节前履行100000元,直至履行完毕全部案件款止。现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黔0330执74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重新恢复对本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冯世富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毅
书 记 员 胡艾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