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义四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遵义四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2民初11469号之一

原告:贵州遵义四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中建大厦14楼1401号。

法定代表人:刘中笑,董事。

被告: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57号。

法定代表人:曲清飞,董事长。

原告贵州遵义四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原告贵州遵义四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财产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遵义四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含存款或其他不动产等财产,以85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游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