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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404民初3971号 原告:**,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 被告:**,男,199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四川茗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和***园129-4-221。 负责人:***。 被告:四川茗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一段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汇置盛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沈抚路亿丰中心69-13号-2-13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茗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四川茗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汇置盛汇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01820.8元。原告出具《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1820.8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