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0502执保1135号
申请人:**,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东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长青南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1598611448。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东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东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