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1221民初1042号
原告:***,女,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赤壁市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赤壁市。
被告:东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长青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159861144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东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