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东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天慈疗众医药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1124号
申请人:东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长青南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1598611448。
法定代表人:黄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天慈疗众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开发区工业展览馆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MA386JTU4T。
法定代表人:马西来,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东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新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天慈疗众医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递交保单提供担保。2021年5月20日,新余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天慈疗众医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东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简谊莲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沈梦梦
书 记 员 游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