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鼎衡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舟山市鼎衡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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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902民初3406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菁雄,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舟山市鼎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大丰新道东路19号1号楼182室。
法定代表人:裴捍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亮,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信增,男,195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被告:***,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原告***诉被告舟山市鼎衡建设有限公司、钟信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舟山市鼎衡建设有限公司于答辩期间提出反诉,本院予以合并审理。现舟山市鼎衡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申请撤回反诉起诉,***于2022年3月28日申请撤回本诉起诉。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以达成和解并实际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均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撤回本诉起诉;
二、准许舟山市鼎衡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反诉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42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72.60元,因双方于和解后撤回起诉,本院均予以免收。
审判员沈妙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