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博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81民初10983号 原告:***,男,1967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贾庙乡仁家冲村木家边湾1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密正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博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2-6号东盛阳光大厦1701号办公。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2-6号东盛阳光大厦1701号办公。 原告***与被告江苏博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