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81民初10983号
原告:***,男,1967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贾庙乡仁家冲村木家边湾1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密正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博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2-6号东盛阳光大厦1701号办公。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2-6号东盛阳光大厦1701号办公。
原告***与被告江苏博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