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龙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24民初2067号 原告: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6434557J),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新昌大道东路6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乐洋,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358893L),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大道42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原告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龙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30日立案。原告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二被告支付剩余货款31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2506.79元(分阶段自2021年1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算至2023年5月25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被告上海龙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杭政储出(2018)61号地块商品住宅(设配套公建)I标段工程建设需要向原告购买PVC管材,协商一致后原告即按要求送货,累计供货503193元,但被告未及时结清货款,经结算截止2021年10月17日尚欠原告货款250279元未付。2023年5月16日被告***以债的加入方式就被告上海龙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欠款向原告作出共同支付承诺,定于2023年5月20日前支付100000元,2023年6月25日前支付剩余货款150319元,如逾任一期未付则加付自2021年1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算至欠款付清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承诺作出后,被告***在向原告支付99960元后亦未按约结清欠款。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上海龙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支付货款150000元,剩余319元货款尚未支付。2023年7月14日,原告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与二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1元,减半收取计185.5元,由原告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莎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