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捷秦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龙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10635号 原告:上海捷秦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拱极东路6号112室9号。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淼,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大道42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劼,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捷秦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龙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2023年4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捷秦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336.72元,由原告上海捷秦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孟 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