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502民初3674号
原告:***,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于202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李燕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