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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民终2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9月2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岑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婷,江西明理(赣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格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东郊路8号滨江东方胜境32栋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81456113P。
法定代表人:廖桂林,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格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2021)赣0704民初2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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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璐
审 判 员 宋玉玲
审 判 员 林 姗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章露匀
代理书记员 管燕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