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425民初155号
原告:九江俊翔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向湖二路7号1栋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566275601T。
被告:江西格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东郊路8号滨江东方胜境32栋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81456113P。
原告九江俊翔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格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九江俊翔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是其行使自己权利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俊翔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九江俊翔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