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网福建安溪县供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83民初10370号 原告:***,男,1950年8月7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大陆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福建省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儒江东路78号滨江广场1#楼19层A184室(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699047346N。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国网福建安溪县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凤城镇龙湖电力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796089193D。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网福建安溪县供电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页: 裁定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