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5997号
原告:******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5912102013,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飞雁街116号陇星大厦1号写字楼8楼810。
法定代表人:季晓芳,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王丹婷,女,199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丹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丹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3元,减半收取486.5元,由原告******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燕林
人民陪审员 李建红
人民陪审员 安翠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