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捷安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捷安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81民初1609号 原告:浙江捷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七一行政村胡大山4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被告:***,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捷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捷安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捷安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捷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捷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代书记员潘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