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7民初2403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嫘,******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发,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被告:***,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被告:福建根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西桥街道大桥路高阳大厦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602662800146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发、福建根茂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其已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