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27民初1401号
原告:***,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达,福建达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伟,福建达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发,男,1970年5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被告:福建根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高新区西桥街道大桥路高阳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6628001466。
法定代表人:林碧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炜斌,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漳满,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润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山城镇桥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676539575F。
法定代表人:曾朝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斌,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辉,福建鹭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发、福建根茂建筑有限公司、福建润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福建润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以福建根茂建筑有限公司和福建润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工程款已结算完毕为由,请求撤回对福建润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福建润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国兴
审 判 员 邓云珠
人民陪审员 简钰山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简林津
书 记 员 韩婉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