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627执恢172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根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大桥路高阳大厦三楼。组织机构代码:66280014-6。
法定代表人林碧贞,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省兴隆钢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靖县靖城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9660329-8。
法定代表人孙维君,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根茂建筑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福建省兴隆钢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福建根茂建筑有限公司以(2011)靖民初字第21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其所有的债权已转让给案外人福建省怀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闽0627执恢172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坤南
审判员 林建通
审判员 杨淑艺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庄燕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