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根茂建筑有限公司

福建省怀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建根茂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627执异21号
申请人福建省怀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靖城镇创业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MA8RYM3P5W。
法定代表人林炎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光荣,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福建根茂建筑有限公司,所在地漳州市芗城区大桥路高阳大厦三楼。组织机构代码:66280014-6。
法定代表人林碧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明,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家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兴龙钢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靖城镇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696603298X。
法定代表人孙百龙,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根茂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称根茂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兴龙钢缆有限公司(以下称兴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2)靖执行字第319号]一案中,申请人福建省怀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怀晨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22年1月10日,根茂公司与怀晨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根茂公司将其持有的(2011)靖民初字第21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对兴龙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怀晨公司。同日,根茂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内容书面通知到达债务人(被执行人)兴龙公司。以上事实,有怀晨公司提供的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福建根茂建筑有限公司将债权转让给福建省怀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福建省怀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是本案的债权承受人,其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福建省怀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2012)靖执行字第319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少平
审判员  游 艳
审判员  詹慧斌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宛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