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根茂建筑有限公司

福建根茂建筑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发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627执恢1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根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大桥路高阳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6628001466。
法定代表人:林碧贞,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发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靖城镇高新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6966125578。
法定代表人:孙瑞君,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根茂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发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以本案的债权已经转让给福建省怀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靖县人民法院(2021)闽0627执恢1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坤南
审判员  林建通
审判员  杨淑艺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黄佳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