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闽0627执异12号
申请人福建省怀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靖城镇创业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MA8RYM3P5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福建根茂建筑有限公司,所在地漳州市芗城区大桥路高阳大厦三楼。组织机构代码:66280014-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发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靖城高新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696612557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福建根茂建筑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龙发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1)闽0627执恢151号]一案中,申请人福建省怀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等证据。
经查明,2021年12月27日,福建根茂建筑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怀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福建根茂建筑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2012)靖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所确认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福建省怀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日,福建根茂建筑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内容书面通知福建省龙发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福建根茂建筑有限公司将本案债权转让给福建省怀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福建省怀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是本案的债权承受人,其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福建省怀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2021)闽0627执恢151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游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