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627执1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根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大桥路高阳大厦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6628001466。
法定代表人林碧贞,总经理。
被执行人***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桥东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7676539575F。
法定代表人曾朝尧,董事长。
福建根茂建筑有限公司与***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的(2020)闽06民终2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福建根茂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6801594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能履行。为此,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查封被执行人***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南靖县山城镇湖滨名城25号楼D07、08、09、10、11、12号房产(未能及时处置)。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闽0627执1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坤南
审判员 林建通
审判员 杨淑艺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庄燕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