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1民初4857号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方元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涂某。
被告:武汉某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方元某某有限公司、***、涂某、武汉某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河南方元某某有限公司、***、武汉某某开发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