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402民初9028号
申请人:***,女,汉族,1978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申请人:河南方元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7年1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拓城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方元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依法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56000元或同等价值其它财产。申请人***购买了渤海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编号:2410104412024301266)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方元某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6000元或同等价值其它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