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方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403民初516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1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李庄乡尚王村9号,身份证号码:4104211979********。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顶山市湛河区振兴法律服务所。 被告:河南方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金水)柳东路9-3E号2400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I410100586030943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方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元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方元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支付拖欠工资93838元及利息,利息以利率为LPR的四倍计息,自2023年9月起至给付完毕时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22年初,被告找到原告,并让原告带领数十名务工人员为被告承建的卫东区东环路南段路西的益宏海上壹号院提供劳务,期间被告未给原告及带领的务工人员发放工资,仅是预支了一些生活费等费用,在原告带领下干完承包的活后,随即于2023年9月进行了工资清算,扣除完预付剩余93838元未付,原告及务工人员要求支付余下工资,被告以等等就付为由推脱,过一段时间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拖欠的工资款,被告以种种理由继续推脱。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原告***诉争的工资是其带领班组的工资,并不是其个人工资,在原告***起诉时未获得他人授权。另,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方元建筑公司签订书面或其他形式的劳务合同,不能证明被告方元建筑公司是劳务合同的相对方。故原告***起诉被告方元建筑公司支付带领班组的工资系主体错误,依法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具体交纳方式联系审理法官0375-2863651进行询问),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申请答疑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判决、裁定、调解书后,可随时到原审法院及中院申请司法释明答疑,原审法院及中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要及时处理并全面答疑。当事人对原主审法官(合议庭)释明不满意或经释明后仍坚持上诉、申诉的,应由审判长、庭长或主管院长进行再次释明,必要时,可由院长或第三方专家、律师等释明。申请前,可提前与主审法官或各院司法释明中心进行沟通,主审法官或司法释明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在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安排相关人员进行释明,并制作释明笔录。 主审法官联系方式:0375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