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6民初162号
原告:***力达商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北三环骆集路口向西50米,组织机构代码:91411426524396861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玉兰街79号7号楼2**5层132号,组织机构代码:91410100569831378Q。
法定代表人:张自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力达商砼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1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力达商砼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力达商砼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蒋 朕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