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06民初5179号
原告:***久盛电力辅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州区锦屏镇工业园新坝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谢其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郑州市高新区桂花西街5号3幢东2单元6层25号。
法定代表人:张自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久盛电力辅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久盛电力辅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久盛电力辅机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久盛电力辅机有限公司已预交)。
审 判 员 刘 健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展 昊
书 记 员 徐新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