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983执217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20)赣0983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20)赣0983执21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