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民申22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东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168号22栋4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杨杰,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石桥铺绵阳高新国际创意联邦电商产业园9栋。
法定代表人:李正江,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盐亭百惠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亭县商务和招商局。
法定代表人:谢秀珍,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四川东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盐亭百惠通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7民终1588号民事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四川东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东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古莉玲
审判员 阎 涛
审判员 胡 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卫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