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702民初752号
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南平市某,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主任。
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平市某有限公司、南平市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福建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某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