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03民初3642号
原告兰州将军山机械厂,住所地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甲、***,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建投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成某,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兰州将军山机械厂诉被告甘肃建投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兰州将军山机械厂于2018年10月22日以当事人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将军山机械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6元,由兰州将军山机械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