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建投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甘肃建投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四川都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3民初4984号
原告:甘肃建投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彭家坪镇彭家坪228号。
法定代表人:牛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鑫,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全,甘肃圣仑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都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凤鸣路7号。
法定代表人:张钫。
原告甘肃建投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都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甘肃建投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建投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建投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8元,减半收取计2,704元,由原告甘肃建投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荔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