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七民初字第20402号
原告甘肃建投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成栋,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畅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玉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生文,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建投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畅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建投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亦汭
审 判 员 豆丽娟
人民陪审员 徐剑婷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春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