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0103民初372号
原告:兰州火炬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小刚,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建投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明,该公司经理。
原告兰州火炬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建投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兰州火炬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火炬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142,减半收取计17,571元,由原告兰州火炬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欣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范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