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7民初1147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2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与财产保全申请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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