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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沱湖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龙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7民初1147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2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与财产保全申请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