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721民初5860号
原告:福建元信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市京师(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县易金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苏集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200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原告福建元信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县易金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原告福建元信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置,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元信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7元,由原告福建元信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