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83执3949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透明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江浦路388号2幢一层1129-1区,组织机构代码68490200-4。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昆山市搜浩捌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马鞍山东路18号1幢,组织机构代码06016227-1。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83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本院执行:昆山市搜浩捌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苏州透明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2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9月21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基准贷款利率计算;以13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1月2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基准贷款利率,均计息至该款实际支付之日);支付迟延期间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28元、公告费690元。申请执行人的上述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05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立案受理后,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
2、本院先后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8年05月30日,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向本院反馈被执行人在昆山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依职权前往被执行人的注册经营地昆山市玉山镇马鞍山东路XX号X幢寻找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经寻找未能获得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
5、2018年08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007758.94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1007758.94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