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602民初7566号
原告:***,男,197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
委托代理人:***(执业证号:15306201710395691),***(执业证号:15306202310622113),云南万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7097969314),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海楼路196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3年11月17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预交通知单》,但原告***未在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其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