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民辖终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基础管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5804068XE。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5年5月18日生,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海南省汨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7097969314。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上诉人长***基础管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管网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昭通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20)云0602民初66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长沙管网公司上诉称,撤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20)云0602民初6639号民事裁定,支持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主要事实及理由:上诉人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应为承揽合同纠纷,而不是施工合同纠纷,所以,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是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依据民诉法的上述规定,本案应由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移动昭通分公司未作答辩。
长沙管网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昭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由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具体理由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而不是施工合同纠纷,所以,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是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依据民诉法的上述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故各被告住所地均有管辖权;同时该案涉案工程在昭阳区范围内,即合同履行地在昭阳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所以,被告长***基础网络建设有限公司的异议不成立,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长***基础网络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长沙管网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劳务费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名称“云南移动昭通市昭阳区2016年传输优网施工项目”,施工地点“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施工内容“本工程中单项站点的线路施工、设备安装、竣工资料、竣工验收、资管录入、结算资料等。”从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内容可以看出,本案是基于工程建设而签订的合同,故原审将案由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的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案涉工程位于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故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驳回长沙管网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