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02民初2157号
原告:***,男,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
原告委托代理人:***,云南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276007,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78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7097969314,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海楼路196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汉族,1990年8月16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 锐